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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退租后,房东发现房屋遭到严重损坏,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近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物权保护纠纷,判决租客赔偿房东房屋维修费及租金损失共计9万元。
租客小张(化名)租赁一套复式住宅(以下统称“涉案房屋”)用于经营“轰趴”休闲聚会场所。租赁期间,小超(化名)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取代原业主成为涉案房屋出租人。此后,小超与小张协商一致,小张提前退租,小超向小张支付补偿款6万元。
小张搬离涉案房屋时,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两日后,小超前去检查涉案房屋情况,发现房屋内一片狼藉,垃圾满地,房屋的墙面、厕所、地面、橱柜、楼梯、房门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小超随即要求小张进行修复,但遭到小张拒绝。小超不得不聘请案外人对涉案房屋进行修复。
由于小张既不愿意将房屋恢复原状,也不愿意支付修复费用,小超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修复费用、租金损失等。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关系解除前,小张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房屋的义务;合同关系解除后,小张应当向小超交还状态完好的房屋,并负有通知房东小超查验、接收房屋的附随义务。小张作为承租人,未能对涉案房屋尽妥善保管义务,应当向小超赔偿房屋修复费用以及房屋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一审判决小张向小超赔偿房屋维修费及租金损失共计九万元。驳回小超其他诉讼请求。
小张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谢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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