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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日前对外公布在21个省(区、市)试点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其中包括天津。5月30日,就如何落地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天津市民政局出台《天津市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202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天津所有婚姻登记部门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根据《实施方案》,试点期间,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在天津市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天津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天津市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当事人双方均非天津户籍,一方有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婚姻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据介绍,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同等有效,电子居住证需通过“天津公安”App查询并截图打印存档)。居住证过期的,应当在办理婚姻登记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签注换发手续。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此次“跨省通办”只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不属于“跨省通办”范围,需要当事人回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记者 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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