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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某为其家用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20万元(含不计免赔)。某晚,张某在外与朋友喝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将行人贺某撞倒,致使贺某两处骨折,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贺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贺某入院治疗3个月,花费7万余元。
贺某出院后,找到张某及保险公司,要求双方对其医疗费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0万元。保险公司表示,因张某属于酒后驾驶,违反了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且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因此不予赔偿。贺某认为,既然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那么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那么, 保险公司究竟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呢?
巧儿说法: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即交强险条例)第22条之规定,对于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也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贺某属于醉酒驾驶,商业保险可以不予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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