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远大医药违法所得1.49亿元,并处罚款1.36亿元;没收武汉汇海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罚款412.68万元。
5月28日晚间,远大医药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回应子公司被市场监管总局处罚2.85亿元一事。
图源 远大医药公告 下同
【资料图】
公告称,公司的非全资拥有附属公司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收到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接受处罚并根据要求组织整改,保持与监管部门的积极沟通,完善销售及合规体系,积极妥善解决相关整改要求,已经终止了相关的垄断协议,积极与客户沟通,合法合规地向市场供应相关原料。同时,进一步强化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合规意识与责任意识,持续完善优化经营管理及合规风控体系。
此外,远大医药表示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金额,占集团最近一个财政年度营收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约3.48%和15.85%,预期不会对集团生产经营产生持续影响。
处罚的背后:两家医药公司垄断急救药市场
对于此次的处罚可谓是反垄断再出重拳。
根据处罚决定书可知,通过垄断协议,远大医药长期成为中国市场上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以下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唯一供应商,导致相关制剂企业无法从当事人以外的渠道购买该品种原料药,原料药供应和制剂销售也受到远大医药控制,推高了急抢救药品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价格,增加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损害了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市场监督总局的调查,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当事人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图源 市场监督总局处罚决定书
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多次沟通后,于2016年6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
远大医药则通过两种方式给予武汉汇海补偿:一是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再以高价回购;二是要求相关制剂企业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再由武汉汇海高价转卖。
对此,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和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今年5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正观新闻记者 王艳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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