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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法院的一起判罚引起了广泛关注。据荔枝新闻5月16日报道,南京43岁的张女士怀孕8周,在路边正常行走时被李某驾车撞倒,造成全身多处骨折、胚胎停育,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女士无奈进行了药物流产后,导致以后都不能怀孕,后诉至法院索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张女士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各项损失3.7万元。
报道截图 图源 荔枝视频
这起案件中,赔偿的金额格外扎眼。把一个孕妇撞到流产且失去生育能力,居然只用赔3.7万元?如此轻飘飘的罚款不是在补偿,更像是气人。更何况张女士已经43岁,才第一次怀孕就遭此横祸。43岁不管是在常理上还是在医学上,都属于高龄产妇,张女士对这个小生命的期待和呵护可以想象。这样一个未出生的小生命说没就没了,准母亲张女士恐怕很难接受,更何况她面临的还有“终身不孕”的结果。
如此大的伤害,赔偿为何这么低?从法律上讲,赔偿金额是合理的。原因简单来说就是,张女士得到的只有精神损失费,没有伤残赔偿。但实际上这起案件对张女士最大的伤害除了精神伤害外,还有“终生无法生育”,而显然后者没有得到赔付。
这就值得注意了,无法生育的身体伤害,为何不算伤残?要知道,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损伤包括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残疾则是指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而据法医表示,在实践中,关于丧失生育能力的鉴定较为复杂,除非是明显的器官切除,否则很难被认定为伤残。这才是这起案件中最值得关注的关键点,也是张女士获得赔偿数额低的主要原因。
这反映出对司法实践中,对“失去生育能力”的鉴定具有困难性,其不像骨折、截肢一样,有明显的器官破坏,但这种伤害也并不比器官损伤造成的伤害小。法律上不认定伤残,但实际上确实造成了伤残,很显然,对丧失生育能力鉴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忽视了。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正是因为3.7万的判罚符合法理,才更值得警惕。这表明情理与法理的鸿沟依然存在,而这种鸿沟会造成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总之,这起判罚的质疑声应该引起法律部门重视,对丧失生育能力鉴定的漏洞需要及时填补。毕竟,法律不应只镌刻在大理石上,而是铭刻在公民心中。(杨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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