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瓶过期4天的果汁就罚我50000,凭什么?”日前,辽宁鞍山一羊汤馆,因冷柜中摆有两瓶过期的果汁,遂被市监局处以5万元的罚款。事后,餐馆老板表示不服,但市监局称不能从宽,双方争论引发热议。(4月17日极目新闻)
(资料图)
两瓶没卖出的过期饮料被罚5万元,真的“冤”吗?事发前四天,羊汤店老板常某得知果汁已经过期,于是从电商平台将涉事饮料买了回来,放在冷柜最后一排,供员工饮用。这番解释听上去合情合理,而且店家也提供了订单记录,但重罚背后必有原因。
其一,事发时,常某情绪激动还不配合执法。他作为羊汤馆店的经营者,却提供其他人的电话号码,谎称自己是员工,有推脱责任的嫌疑。而不配合执法本身就是市监局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决定惩罚轻重的标准之一。
其二,员工买下自己店内即将过期的饮料,不太能说得通。员工购买店内产品可直接向老板转账,为何转经第三方平台,又将涉事商品置于冷柜内,是单纯刷销量还是为了逃避检查、二次售卖?这些都值得细细追问。更何况,监管部门在对外售卖的冷柜里发现过期食品,已是确凿证据,不是一句“无心之举”就能草草了之的。
更何况,一些饮料包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像生榨果汁这样以新鲜度为卖点的饮品,生产日期必须醒目标注。而在现实中,很多顾客要么找不到商品质保信息,要么日期标注模糊,外卖平台也不备注,消费者权益很容易被侵害。
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市监局认为此案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款,是出于审慎考虑。除上述两点外,在法律层面上,《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也就是说,市监局以常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两瓶果汁为由,对其作出5万元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判断。触及舌尖安全“高压线”,羊汤馆这“第一道关”因失责而被重罚,不算“冤枉”。
但论情理,商家以及很多网友都认为,处罚或许可以轻一点。对于一家刚刚恢复营业的羊汤馆来说,5万元不是个小数目,至少要经营几个月。况且,行政处罚是为了规范、教育和警示,要避免对商家经营造成“实质性伤害”。
前不久,广西南宁吴圩机场海关在一家餐饮门店内发现了一瓶过期11天的饮料,门店工作人员表示,不是有意售卖过期饮料,只是忘记及时清理了。于是,有关部门对这家公司作出了警告处罚。没错,仅仅只是警告处罚。
相似的案件,迥异的结果,值得警惕和反思。严查、严打过期食品固然没错,但也要讲求方式方法,重罚之余也要重视案件细节,对有疑点的地方持续发力,积极回应舆论争议,才能长久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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