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粉饰财报,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财报有误,罗普特(688619.SH)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公司将被罚款400万元,时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被罚300万元,另有多名责任人被罚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金额总计高达1625万元。
罗普特于2021年2月23日在科创板上市,这意味着其上市前就开始进行财务造假。罗普特的上市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审计机构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这个只是跨期确认造成的结果,不是虚的。”8月26日,就有关问题,罗普特方面向《华夏时报》记者解释称。该公司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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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指出,提前确认收入是常见的财务造假手段之一。供职于深圳某机构的一位注册会计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提前确认收入的财务造假行为,会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可能会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损害。
提前确认收入粉饰财报
8月25日,立案调查三个多月后,罗普特收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据披露,罗普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主要为通过提前确认项目收入以调节营收和利润。
具体而言,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约2.42亿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9亿元。
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然而,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4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2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约2075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约7310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
国研新经济研究院院长朱克力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提前确认项目收入并虚增营业收入,可被视为财务造假行为。根据会计准则和规定,确认收入时客户应该具有相关商品的控制权,配套项目方案设计、施工等服务也应已完成。如果上市公司通过提前确认项目收入来虚增营业收入,实际上是误导投资者、虚假陈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IPG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向记者表示,如果上市前的财务报表中就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认为公司是通过不实的财务数据来进行上市,即“造假上市”。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违规,也会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对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被罚合计1625万元
厦门证监局指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资料、劳务分包合同、财务凭证、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厦门证监局拟决定: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陈延行、时任总经理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副董事长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崔利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对时任副总经理张翔、独董林晓月、独董陈旻、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罚款金额合计达162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厦门证监局在处罚告知书中指出,多名责任人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议披露前即知悉该局已下发《审计提示函》,要求审计机构重点关注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等内容,知悉该局已对公司启动调查,但仍未审慎履职,未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拟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8月26日下午,《华夏时报》记者致电罗普特证券部,工作人员称,因为是周末,还没有收到公司管理层的通知,会不会走这个程序不清楚,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这个只是跨期确认造成的结果,不是虚的。”对于处罚告知书所述的虚增收入等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她同时指出,“怎么理解是主观的”。
罗普特在公告中则表示,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股价4个多月跌去55%
公开资料显示,罗普特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厦门,是一家主要从事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设计实施、软硬件设计开发、产品销售及运维服务业务的企业。
2021年2月23日,罗普特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IPO募集资金总额为9.0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19亿元,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
在证监会立案调查一个多月后,即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曾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经过调整后,罗普特2020年财务报表资产总额减少1.74亿元,所有者权益减少1.24亿元,营业收入减少2.14亿元,净利润减少1.24亿元;2021年度,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额减少2.05亿元,所有者权益减少1.42亿元,营业收入减少1.12亿元,净利润减少1821万元;2022年度,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额减少1.22亿元,所有者权益减少7970万元,净利润增加621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信息披露违法有关事项,罗普特股价此前大幅下跌。罗普特2023年5月17日收到被立案调查通知,次日股价暴跌逾14%;2023年6月20日晚,公司披露会记差错更正公告,此后两日分别跌逾3%、5%。
截至8月25日收盘,罗普特股价报11.75元/股,当日跌幅7.19%,市值缩水至约22亿元。自2023年4月中旬以来,仅4个多月时间,罗普特累计最大跌幅已超55%,投资者损失惨重。
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娄霄云律师告诉记者,《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娄霄云指出,差错更正后,罗普特上市首份年报营收、净利润双双下降。误导投资者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初步判定,凡是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买入,并且2023年5月17日收盘还持有的投资者,可依法起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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