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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发放高温津贴:
一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在室内工作,但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高温津贴是在天气达到一定温度时,对从事户外露天作业或劳动场所室温无法降到一定温度的劳动者的补偿性津贴,按日计算后作为工资内项目按时足额发放。
高温津贴属于津贴,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项目,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项目,与防暑降温费不同。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发放时间为6至9月,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按月发放。
通知还提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为劳动者当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除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工作小时数,约定的日工作小时数大于8小时的,按8小时折算。
(津云新闻记者 段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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