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市场中,对于任何交易都需要有一定的权力才能够去进行,对于股票交易中的股票收购请求权,它是什么意思?它的特征又有哪些呢?
所谓的股票收购请求权指的是想收购(某个企业)收购之前対上级部门可以发出的请示的权利。例如,持异议的股东股权购买权,又称小股东不同意估值权和小股东购买权,指的是在股东大会处于对公司合并、解散、业务、转让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如果股东明确表示反对且该事项以决议方式通过,该股东方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
在新的《公司法》中,第75条有相关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任意出现一个,对股东大会决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用合理的价格进行股权收购:
(一)公司在连续五年的时间内,有实现连续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但是却未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进行转让主要财产、合并或者是分立等活动;
而对于股票收购请求权的特征而言,它具有以下特征:
1.异议股东的股份购买请求权是单一股东权利
按照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可分为单一股东权利和少数股东权利。单一股东权不要求股东持股数量,只有持有一股的股东才能独立行使,而小股东对持股数量有限制,只有绝对持股数量达到一定限度或者持股数量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
2.异议股东的股份购买请求权是非市场权利
虽然异议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的运作可能涉及市场因素,但从权利本身来看,恰恰是股东放弃市场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股票市场期权的补充机制,为解决股票市场失灵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股票市场定价效率的缺陷。
3.异议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是一种兼具“自身利益权”和“共同利益权”属性的权利
一方面,异议股东行使这一权利只是为了控制公司属于股东自身的资产,并不妨碍公司进行重大交易,另外一方面,假如这种权利的形式对于公司资产会造成缩水的影响,则这种权利对代理人具有约束的功能。因此具有“共同受益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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